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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初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1月18日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邵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3月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邵某某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瑜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 记 员 顾佳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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