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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瞿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奉城镇西门港路XXX号XXX室,从赌博网站获取百家乐账号后,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供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卫某某、夏某、姚某某等人参赌,赌资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卫某某、夏某、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瞿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账本三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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