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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妻戴启琴(另案处理)向武汉泓锦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议租赁鄂A1XXXX宝马轿车,租期为三年。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戴启琴,向被害人李某谎称鄂A1XXXX宝马轿车系其二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所得,以该车作抵押,与李某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从而骗得被害人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后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谢某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武汉泓锦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承诺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鄂A1XXXX宝马525轿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款须知、承诺书、鄂A1XXXX宝马525轿车行驶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及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失挽回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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