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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9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96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王寨村程庄29号1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杨桥村三组27-1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桥路宝鼎王宫KTV,因琐事与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借故生非,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程某持棒球棒与他人共同殴打王某某、薛某某、被告人苗某某等人;被告人苗某某持棒球棒与他人共同殴打被告人程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构成轻微伤,王某某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苗某某尚不构成轻微伤;赵某某尚不构成轻微伤。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苗某某已经互相谅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涉案作案工具棒球棒一根。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赵某某、薛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谅解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程某、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苗某某持凶器、聚众随意殴打他人,分别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苗某某系自首,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和苗某某能互相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棒球棒一根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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