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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桑海滨,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阎蓓,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桑海滨、阎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上海世纪联华超市三林店收银课长期间,利用负责收银结算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客户支付的联华OK卡并转卖获利,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孔某某侵占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4,300元。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郦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审计报告、工作情况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孔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孔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孔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挪用资金罪,孔某某只是暂时使用货款,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货款,在交易时有多方人员在场,被告人不可能侵占公司货款,在事发后有还款的行为;孔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上海世纪联华超市浦东有限公司三林店收银课长期间,利用收款结算的职务便利,在销售烟草过程中,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联华OK卡)178,700元不入账结算,并将OK卡出售给他人套取现金后,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日常花用。
  2018年7月24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孔某某有货款尚未结算遂通知孔某某,同年7月26日,孔某某至公司,并向公司相关人员如实陈述了擅自将客户支付的OK卡套取现金后花用,并于当日向公司退赔41,000元,自愿将其未发放的工资收入3,400元冲抵货款。同年7月29日,因孔某某没有归还欠款,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孔某某至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报案,民警对孔某某制作笔录后责令其退赔公司钱款,未对孔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同年9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孔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之后继续责令孔退赔公司钱款,未对孔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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