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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83号 (3)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孔某某违法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书 记 员 吴 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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