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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辩护人杨晓敏,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张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晓敏、邓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8月间,被告人文某、张某某和李帅、胡亮、韩昆廷、蔡彬彬、黄天波、史尚志(另案处理)等人各自分别联络、预谋分工合作盗窃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硕公司)iPhone7移动电话主板后销赃获利分成。2016年9月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利用其担任昌硕公司物料事业制造处二科工作人员,负责将F4厂四楼仓库内的移动电话零配件运输至生产车间产线的职务便利,将2箱共720块iPhone732G移动电话主板从四楼仓库运送至一楼杂物间;随后,韩昆廷至一楼与蔡彬彬、黄天波使用暗号接头后将二人带至杂物间,由蔡、黄二人将上述主板装入黑色垃圾袋后藏于一楼男厕所垃圾桶内,并由黄天波留在男厕所进行看管。当日13时30分至15时30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至一楼男厕所,在黄天波的帮助下将上述主板捆绑在自己身上,先后分两次从其事先联系好的史尚志担任安检员的安检口离开。嗣后,被告人张某某和李帅、胡亮将上述窃得的主板予以销赃。后经鉴定,每块iPhone732G移动电话主板价值人民币881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文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员任文彪的陈述、证人崔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李帅、胡亮、蔡彬彬、黄天波、韩昆廷、史尚志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昌硕公司提供的员工信息表、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岗位职责、职务说明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文某等人的职务便利,共同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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