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84号 (2)
一、被告人文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先行羁押日期已予折抵。)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先行羁押日期已予折抵。)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人民陪审员 白美娟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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