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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8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靖海南路西约8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倪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mg/ml。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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