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7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2,男,1991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明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千汇路一工地处,因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向其讨要工薪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被告人明某2持棍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胫腓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明某2遭受外力作用致前臂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15㎝2以上,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明某2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2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杨某某、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和解协议,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某2系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明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鹏飞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