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6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辩护人杜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假借为被害人王某某介绍“泗陈公路XXX号工地”的工程项目,同其签订《外架双包协议》,并以收取工程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相关的外架双包协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押金条、承诺书、保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假借为被害人王某某介绍“泗陈公路XXX号工地”的工程项目,同其签订《外架双包协议》,并以收取工程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l、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外架双包协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同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外架双包协议》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人周某某出具的转账凭证、证人周某某、赵某某、刘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同被害人王某某所签订《外架双包协议》涉及的上海二建泗陈公路XXX号工地项目并不存在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押金条、承诺书、保证书、证人刘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和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实际收受钱款人民币15万元,后拒不归还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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