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681号 (2)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何某某亦当庭作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人民陪审员 陶建国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