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2,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2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被告人姚2将其与其子姚某1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通过朱某以中介走账的方式出售给蔡某某,其在收到朱某人民币975,000元的房款后迟迟不肯房产公证,故蔡某某向朱某退房。2016年4月,朱某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2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某1,朱某、丁某1多次催促,但被告人姚2未同丁某1进行房产公证。2017年9月,被告人姚2将该房屋以人民币2,040,000元出售给王某2,并于2018年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与此同时,被告人姚2仍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于2018年5月8日骗取丁某1人民币10,000元,同月11日骗取朱某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姚2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2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丁某1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人蔡某某、王1、徐某某的证言、购房合同、定金和房款收据,证人姚某1、王某2、葛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违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2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2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姚2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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