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615号 (2)
一、被告人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对被告人瞿某所退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瞿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鹏飞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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