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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郑栋,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琦,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DYXXXX(临时号牌)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外环高速外圈由西向东行驶至44公里处,向左变道过程中左侧车身与客车车道内由樊卫驾驶的浙B9XXXX小型轿车右前方相撞,樊卫在避让过程中碰撞中央隔离栏,造成两车损坏(物损价值人民币65,271元)、隔离栏损坏、樊卫车上乘客王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5mg/mL。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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