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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辩护人刘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XXX号二楼,采用撬门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的房间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018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XXX号二楼,采用撬门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管某某的房间,窃得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2,746元)、金戒指一枚。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管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相关部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采用撬门锁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敏
书 记 员 孙锦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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