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步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0日7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EKXXXX小型面包车,乘载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张赛赛,沿沪芦高速西侧快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约100米处,追尾撞击同向行驶的陆某驾驶的沪C0XXXX小型轿车,沪C0XXXX小型轿车被撞前冲与前方潘某驾驶的沪CXXXXX小型轿车相碰撞,苏EKXXXX小型面包车失控向右倾倒翻转过程中,又与慢速车道内陈某某驾驶的赣E7XXXX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被压于车身下的张赛赛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及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已预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陆某、金某、潘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验伤通知单、出院小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