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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汪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本区上南路XXX号尧驰租车店内,以租车为由与被害人薛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A9XXXX)一辆。嗣后,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当即驾车驶离上海,在山东省境内将车辆上的GPS定位拆除,将车辆转卖给他人后逃逸。被害人薛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将该车找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3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王帅的陈述,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交接单、杜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违法记录网上查询结果截图、GPS定位截图,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韩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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