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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永达路99弄民锦苑附近路边,以5,000元人民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38克给吸毒人员杨某。被告人董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某、蔡某的证言、相关照片及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毒品未拆封原始照片、称重笔录、称重照片、称重计量器证书、取样笔录、检验报告、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董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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