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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1,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高海垒,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2,曾用名:崔军舰,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崔集行政村前崔自然村X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1、崔某2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1、崔某2及其辩护人高海垒、林海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1、崔某2经事先预谋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御水路东北路口北侧20米处,趁被害人周某某醉酒倒地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身边的双肩包一个,内有百联OK卡十八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0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崔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于同日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崔某1,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被窃的百联OK卡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另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自愿帮助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1、崔某2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实物照片,相关现场监控录像,相关赔偿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1、崔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酒醉熟睡之际,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1、崔某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2、崔某1有坦白情节,当庭均能自愿认罪、悔罪,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2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涉案赃物已追缴发还及已作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可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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