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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2,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2及其辩护人陈先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5日6时许,被告人郑2因与前妻黄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来沪并携带金属棍棒和辣椒水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欲寻衅报复黄某某的男朋友被害人林某某。被告人郑2逐个房间寻找,持辣椒水无故喷射被害人金某某并言语恐吓,又持金属棍子殴打被害人郑某1,后又敲开被害人林某某房门对林喷射辣椒水,因遭到林某某极力顶门抵抗并呼叫报警,后逃逸。被告人郑2上述行为致三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郑某1因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左耳廓创、颈后部挫擦伤、左肩部挫擦伤、左肩骨挫伤,上述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金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面部受辣椒水烧灼、胸部遭人挤捏,上述损伤未构成轻微伤;林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手外伤、面部被喷辣椒水,上述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郑2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案发后,其亲属对被害人郑某1作出了经济赔偿,被害人郑某1、金某某对被告人郑2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郑某1、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某、桂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2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2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2自愿认罪,其家属帮助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郑2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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