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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符维伟,上海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辩护人符维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安路XXX弄XXX号XXX室其暂住处内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艾某某的包袋中缴获可疑的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重和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3.18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艾某某尚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相关照片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医院(尿液类)毒品检验报告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3.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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