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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邓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担任上海华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商务经理期间,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利用项目洽谈、代为收款等职务便利,多次截留合作单位支付的款项,用于赌博挥霍,至案发无法归还。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姚某收取合作单位浙江巴陵恒逸已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4张(金额人民币140万元)、曲靖市麒麟气体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金额人民币35万元)、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金额人民币50万元)、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金额人民币20万元)、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4张(金额人民币375,945.48元,其中人民币14,113.20元由被告人姚某以现金方式退回)。被告人姚某共计收取资金人民币2,861,832.28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姚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关系证明、情况说明、聘用协议、证人任某、应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收据、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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