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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3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陈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8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国文、吴宗樟、吴宗斌、李礼健、魏小芳、魏小梦、杨思雨(均已判决)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XXX号富灵广场3楼川夫子火锅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俞杰、柯志芬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互殴。期间,双方持椅子、餐车、灭火器等物互殴,造成被害人俞杰等人受伤,火锅店内大理石台面等物损坏。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俞杰右顶部头皮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魏小芳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另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25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陈某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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