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3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洋,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芳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王洋、王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邱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各类品牌卷烟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浦路XXX号(临)娇娇杂货店中对外销售。2019年1月16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上址共查获中华牌、利群牌、红双喜牌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404条。经鉴定,上述被查获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4,651.96元。其中60条利群牌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8,400元)。至案发,被告人邱某已销售卷烟金额共计人民币6,157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邱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不予立案报告书、案件移送函、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销货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算申请表》、《申请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有关被告人邱某前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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