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361号 (2)
一、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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