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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马晓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晓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虚构本人财产状况,先后骗得被害人王某、杜某某、潘某的信任,后以投资等事由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杜某某约人民币27万元、被害人潘某约人民币24万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杜某某、潘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支付宝账单详情、银行电子回单、上海千鸿奢侈品抵押回收单、工作情况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退赔的赃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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