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3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火某某,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宋雪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火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火某某及其辩护人宋雪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火某某以介绍工程需要公关费用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7.2万元、侯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6.7万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火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火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分别赔偿被害人傅某某、侯某某、彭某某人民币7.2万元、4万元和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傅某某、侯某某、彭某某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公司会议纪要”、借条5张、转账回执3份、谅解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有关被告人前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火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对3名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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