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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钟兰杰,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钟兰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中、下旬起,被告人朱某受胡垒垒(另处)雇佣,在明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游戏机房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的情况下,仍负责该游戏机房的日常经营管理,从事为固定赌客开门、查分、对账等具体工作。至案发,该游戏机房工作人员罗永刚(另处)将游戏机房营业款共计人民币49,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朱某将用于支付给赌客的赢利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永刚,累计人民币19,805元。该游戏机房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000余元。
  同年12月24日晚,上述游戏机房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及同案关系人罗永刚,查获涉赌人员4人,缴获无名捕鱼八联机1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无名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桑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有关赌博机、游戏机房的照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在其亲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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