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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初某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某居民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销售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018年11月底某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住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销售给吴某1。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吴某1的证言、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科翎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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