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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莘谭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住处,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采用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信息网截图、毒品检测报告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有关被告人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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