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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张某3,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1日起,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村高桥409号二楼开设以“二八杠”形式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两人负责提供场所、赌博工具,组织人员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分成。同年12月11日,民警根据线索,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并查获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的施某某等10人。
  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到案后对上述事实未作交代,直至公安终审阶段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人丁某、张某1、卢某某、顾某某、施某某、张某2、刘某某、蔡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相关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有关被告人前科劣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3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多次被处罚,此次又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张某3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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