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2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2,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辩护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2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2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邵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10月1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2伙同欧玉清(另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东方路路口东南角,趁被害人徐某不备之际,由被告人谢某2掩护,由欧玉清从被害人徐某背在身后的双肩包右侧袋内的iphoneX256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5,726元。
  2、2018年11月1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2伙同欧玉清至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胶州路路口东北角,趁被害人谢某1不备之际,由谢某2掩护,由欧玉清从被害人谢某1外衣口袋内窃得iphoneXR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5,233元。
  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谢某2被民警抓获,其在审查批捕阶段仅供述上述第一节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供述了上述第二节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谢某1的陈述、相关视频截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移动电话发票和凭证、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同案关系人欧玉清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关于谢某2前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2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