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毒品犯罪的嫌疑,遂对被告人陈某某住处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张联村钟联119号进行检查,当场在房间天花板的灯罩内及床铺被褥下查获黄色晶体4包(经称量分别为15.76克、1.34克、53.08克、0.82克。另经鉴定,该4包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当日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涉案甲基苯丙胺共计7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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