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1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翻译人员阿莉亚·艾买提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事处退休人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翻译人员阿莉亚·艾买提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金桥国际商业广场1座路边,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iphone6plus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现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8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至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长阳路路口,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iphone6s移动电话1部。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艾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白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照片、相关说明、证人海热古丽·托合提、迪丽胡马尔·艾克拜江、李伟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被窃手机信息页、情况说明及关于被告人到案的工作情况记录、有关被告人前科情况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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