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198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尚未退缴的赃物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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