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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邓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底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左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号农工商超市,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为要挟,强行索取该店店长被害人丁某人民币共计10,000余元。
  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左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号原迪亚天天超市,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为要挟,强行索取该店店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1,800元。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左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号永辉生活超市,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为要挟,强行索取该店店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800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左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XXX号A01永辉生活超市,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为要挟,向该店店长被害人张某1强行索取钱款未果。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左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家属对被害人丁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刘某某、孙某某、张某1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某、尤某某、丁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购物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谅解书及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丁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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