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196号 (2)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左某某尚未退赔的赃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