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泡泡玛特美罗城店,窃得毕奇圣诞系列手办1盒(12个,价值人民币708元)。
2018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XXX号泡泡玛特正大广场店,窃得MOLLY宫廷系列手办1盒(12个,价值人民币708元)。
2018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泡泡玛特美罗城店,窃得独角兽圣诞系列手办1个(价值人民币59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在该店窃得独角兽圣诞系列手办1盒(12个,价值人民币708元)。
2018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泡泡玛特美罗城店,窃得潘神经典系列手办1盒(12个,价值人民币708元)、独角兽圣诞系列手办1盒(12个,价值人民币708元)。
2018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XXX号泡泡玛特正大广场店,窃得MOLLY宫廷瑞兽系列手办1盒(12个,价值人民币708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离店时被店内员工扭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对被害单位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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