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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0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朱友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友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中建八局工地负责人,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吴某某介绍废钢废铁回收业务,骗取吴某某的人民币13,0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相关工作情况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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