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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0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EKXXXX白色雪铁龙牌轿车至上海市等地,佯装将废铜销售给被害人,在收取货款后将废铜予以调包成黄沙等物后离开现场。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XXX号附近,骗得被害人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朝阳路路口北约50米处附近,骗得被害人宣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3、2018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六灶湾村附近,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
  4、2018年10月2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淞虹路路口附近,骗得被害人水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18年10月1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镇路、施新路北侧附近,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6、2018年10月13日8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杨高北路路口附近,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水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宣某某、王某某、水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涉案车辆行驶轨迹图、相关收条、刑事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户籍材料、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假乱真的方法,多次骗取多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对5名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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