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005号 (2)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宣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