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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伙同潘正国、单春晨、张舒、李美、刘喜攀、方强(均已判决)等人在58同城等网站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至本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号水上威尼斯歌城等处,先后以收取押金、制作证件、服装费、好处费等为幌子骗取应聘者钱财。经查,从被害人赵振达、黄乾、班超飞等二十三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27,8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9月9日7时许,被告人顾某于昆山市花桥镇三新路曹新路路口东面停车场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振达、黄乾、班超飞、班会研、惠文丽、王芳、谢昂、魏翔、滕瑶瑶、李艳梅、何鹏飞、杨柳、顾敬灵、彭汉林、吕龙虎、顾春春、李青、宋建勇、张盼盼、祝立立、张跃、王鹏、魏孟阳等二十三人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及转账凭证;同案犯潘正国、单春晨、张舒、李美、刘喜攀、方强的供述及李美、张舒的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昆山市公安局曹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顾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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