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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陈黎华,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黎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杜某于2018年10月23日15时许,至本市安国路XXX弄XXX号二楼,采取翻找钥匙并使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臧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逃逸。后将赃款花用殆尽。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证人葛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审讯视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定罪判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杜某辩称其实际盗窃金额为760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盗窃行为,虽对盗窃金额有异议,但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杜某于2018年10月23日15时许,至本市安国路XXX弄XXX号二楼,采取翻找钥匙并使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方法潜入被害人臧某某家中,窃得臧某某放在枕头下的7,000元后逃逸。后被告人杜某将赃款花用殆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放于家中枕头下的7叠,每叠1000元(面值100元的新版人民币10张),共计7,000元被窃。
  2、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杜某出入案发现场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证人葛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杜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第1次审讯视频,证实其供认案发当日,采取翻找钥匙并用钥匙开门的方法至本市安国路XXX弄XXX号二楼被害人臧某某家中,从枕头下窃得7叠,每叠1000元(面值100元的新版人民币10张),共计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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