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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人颜某,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1月起,被告人童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号甲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使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录赌博网站,接受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颜某明知上述场所系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仍在该赌场内担任操盘手,为赌客投注和结算赌资。2019年1月30日20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童某某、颜某,并查获参赌人员5人,缴获赌博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及赌资人民币11,9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某、颜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汤某、费某某、王1、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颜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某、颜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被告人童某某、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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