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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弄XXX号小区内,因播放音乐的噪声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挥拳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致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被他人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翠华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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