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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暂住本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七部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在任上海力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运输部职员期间,利用集装箱运输业务调度的职务上便利,在经手公司真实业务时虚构部分业务环节,后采用让上海轶华物流有限公司等4家放箱公司虚增发票金额的方法,套取本公司多支付的结算款,再要求上述4家放箱公司将相应的虚增钱款汇入陈的个人账户内,共计侵吞本公司资金人民币37万余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全部的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上海港公安局调取的上海力丰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害单位上海力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证明》、《劳动合同》等书证,证人彭某某、贺某某、蒋某某、黄某某、葛某某、余某某、王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调取的上海力丰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清单、发票、付款凭证、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退出全部的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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