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辩护人吴铭,上海市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吴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9日至14日,被告人翟某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本市四川北路1272弄嘉杰广场“星游岛乐园”内有赌博机,以此为由通过中间人向对方索要钱款。因上述举报导致公安机关多次至现场检查,干扰乐园正常经营秩序,乐园方面迫于无奈,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给予被告人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单位上海星游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孙鹏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录音视频》,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上海星游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局电子游戏机审核意见表》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110接警记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翟某某以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翟某某定罪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至14日,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本市四川北路1272弄嘉杰广场“星游岛乐园”内有赌博机,以此为由通过中间人向对方索要钱款。因上述举报导致公安机关多次至现场检查,干扰该乐园正常经营秩序,后乐园方面迫于无奈,通过工作人员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给予被告人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确实曾向被害单位上海星游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索取钱款的部分事实。
2、被害单位员工孙鹏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录音视频》,证实被告人翟某某敲诈勒索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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