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9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15时许,至本市淞沪路XXX号百联又一城商场地下广场的进口处,趁被害人毛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114元的小米牌MI8型128GB版手机1部后逃逸。当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市中兴路、西藏北路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彭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月2日23时许在本市西藏北路、中兴路东北角的公厕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上述赃物已由公安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徐某某的证言及彭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的监控视频,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