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153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审 判 员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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